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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理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综[2001]4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理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20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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