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理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综[2001]4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3-21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理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2001年3月2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