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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综[2003]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1-21 | 生效日期:2003-11-21 |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规定,我省下发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1]324号)。为进一步保证林权登记、林权勘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林业发展,现就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有关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愿申请林权登记并经确认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林权登记并发放林权证时,可以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对已取得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原林权证上进行林权变更登记时,不得收费。
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进行林权登记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现场勘测时,可以收取林权勘测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现场勘测时,免收林权勘测费。对已有林权历史记录或林权关系明确,不需要进行林权现场勘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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