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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费[2006]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03 生效日期:2006-03-10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协会《关于提高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津注协[2005]7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52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取消报名费项目,并入考务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收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调整为40元;上缴全国考办的试卷费仍为每人每科10元;合计每人每科50元。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含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4元)。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收费单位收费时要按照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执行,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接此通知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规定自2006年3月10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1997]27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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