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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下放及重新办理财政登记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企二[2001]4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3-26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了贯彻市政府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和下放经济审批事项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原由我局承担的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下放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由我局负责管理的市级、中央级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下放企业)的以下财政财务管理事务,下放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实行注册地管理。
  (一)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中方财产转移手续及日常财务审批事项;
  (三)财政年检(从2002年起);
  (四)年度会计决算的编报;
  (五)年度财务报告的核查;
  (六)其他按规定办理的事项。

  二、为了便于企业与区(县)财政局建立财政财务管理关系,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同时,由于今年启用财政部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和新的财政登记软件,因此,下放企业须重新办理财政登记。为了避免新设立的企业及发生变更事项的下放企业重复登记,增加企业负担,请企业分别以下情况办理:
  (一)从2001年4月1日起,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发生变更事项的下放企业,直接到注册所在地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
  (二)未发生变更事项的下放企业,从2001年6月1日起至8月31日,到注册所在地区(县)财政局重新办理财政登记。
  企业办理完财政登记手续后,领取新的财政登记证。下放企业原有的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和财政登记卡在办理手续时交回。

  三、鉴于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分支机构为非企业法人,且土地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已划转地税部门,为简化管理,不再纳入财政登记的范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也不纳入财政登记范围。

  四、有关具体事项,请与注册所在地区(县)财政局联系。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3月26日
 
  附:一、各区(县)财政局主管三资企业科室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略)

  附件二:办理财政登记应提供的材料(复印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
  5、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证明;
  6、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证书;
  7、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8、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9、银行开户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或预留印鉴卡。
  另:①企业填写的财政登记卡须加盖企业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章;
  ②下放企业重新办理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时,须将原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及财政登记卡交区(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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