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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财综[200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02 生效日期:2006-03-02
 

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畜牧食品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即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外(下同),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以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和管理类收费项目;省政府及其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具体免交项目详见附表。

  三、各级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各执行免收费政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在其服务大厅(窗口)公示免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以及强制加入各种社团并收取会费或订阅报刊等,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内有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其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有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有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五、2006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已按照规定缴纳的上述收费,不再退付。

  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

  附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收的收费项目(略)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6年03月0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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