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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季度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农办[2001]5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3-30 生效日期:2001-01-01
 

各区县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
  为准确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运动状况,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2001年起,各级财政部门要逐级汇总编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季度报表,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1〕5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季度报表上报的时间为每季度的最后一天。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季度报表的通知
  (国农办〔2001〕57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
部农垦局: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准确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运动状况,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2001年起,各级财政部门要逐级汇总编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季度报表(以下简称“季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对“季报”编制工作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力量,认真做好“季报”编制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颁发的“季报”格式和填报说明(见附件)编制和汇总“季报”。做到数字真实可靠,准确无误,不得擅自更改和隐瞒有关数字。同时附报文字说明,对资金拨付、结转及其他情况作出必要解释。

  三、省级财政部门要将统一汇总后的“季报”一式两份于每季度终了十天内报送国家农发办。

  四、“季报”自2001年一季度开始编报。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3月30日

附件1: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季度报表(略)
附件2:《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季度报表》填报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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