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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和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金融[2001]4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2001-03-23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要求,全国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必须于2001年底前结束。为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和切实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1〕15号)、《关于2001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17号)。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为做好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现将本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和国债兑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进行机构撤销工作。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区县财政局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市政府办公厅及市财政局印发的有关文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努力克服困难,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机构撤销工作。没有债权债务的机构要尽快完成撤销工作;有债权债务的机构要在2001年9月30日前完成撤销工作。本市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必须于2001年底前完成。

  二、妥善处理遗留债权债务问题。有债权债务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要抓紧清理债权债务,积极追索债权,主动偿还债务,力争在机构撤销前处理好债权债务问题。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规定:凡撤销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在机构撤销后,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继续组织清理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

  三、做好特种国债发行兑付有关财务清理工作。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为了准确掌握特种国债发行兑付情况,各单位要对1989至1991年向企事业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有关账务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填报“特种国债发行兑付账务清理表”(附件一,如有问题请附文字说明),此表应于4月3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表中发行数要与各年发行上划市财政局发行金额核对一致;累计兑付数(截止到2000年11月30日)要与各年度市财政局兑付决算数核对一致;未兑凭证张数,其累计金额应等于发行数减去累计兑付数〕。

  四、继续做好国债兑付工作。按财政部要求,未移交凭证式国债和特种国债兑付工作继续由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机构撤销时,遗留的国债兑付业务转由各区县财政局职能科室办理),各区县要切实组织做好国债兑付工作。
  凭证式国债兑付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凭证式国债到期本息金额,于到期日前全额拨付各区县。凭证式国债兑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区县要严格国债兑付资金的管理,并结合各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凭证式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特种国债兑付资金采取从拨付各区县国债兑付资金余额中预留的办法办理。近日,市财政局将与各区县财政局进行资金结算,除保留特种国债兑付资金外,其余兑付资金全部收回。各区县特别是特种国债未兑数额较大的区县,要组织力量做好催兑工作,并抓紧办理兑付业务,力争在2001年内完成特种国债兑付工作。为了及时了解特种国债兑付进度,请各区县认真填报《北京市财政系统2001年 月国债兑付月报表》,并于每月28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五、机构撤销工作。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各区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前,要认真填制《北京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报告表》(附件二、三),加盖各区县财政局公章后,于机构撤销前上报送市财政局;机构撤销时,遗留的国债兑付业务转由各区县财政局职能科室办理,确保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开展;机构撤销后,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国债兑付工作,采取适当方式,适时地向社会公告,以维护国债信誉。

  六、各类资产和帐务清理问题。请各区县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金融〔2000〕1107号)要求办理。

  七、妥善安置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国债工作的人员,为国债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对这部分人员给予妥善的安置。

  八、整顿工作的验收检查。机构撤销后,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机构撤销工作认真进行检查验收。财政部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机构撤销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3月23日

附件一:北京市财政系统特种国债发行兑付账务清理表(略)
附件二:北京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报告表(略)
附件三:北京市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报告表填报说明
  1、撤销机构名称:即各区县此次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名称。
  2、国债业务承办科室:指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后,负责承担本地国债管理、办理国债各项遗留业务的部门。
  3、凭证式国债未兑本金:是指截止到机构申请撤销时,未到期的1996年五年期、1997年五年期、1998年五年期等三期凭证式国债的本金数。
  4、特种国债未兑本金:是指截止到机构申请撤销时,到期未兑的1989年、1990年、1991年等三期特种国债的本金数。
  5、国债兑付资金余额:是指2000年结转的资金额,减去截止到机构申请撤销时已兑付特种国债本息数,再减去已退资金数。
  6、未清理债权债务余额:是指截止到机构申请撤销时,未清理完毕的债权债务余额。
  7、填表单位盖章是指盖区县财政局局章。
  8、本表在申请机构撤销时,填制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市财政局金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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