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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13 | 生效日期:2006-03-13 |
本市各有关高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2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执行国家对港澳学生的收费政策。凡招收港澳学生的上海地方高校,按每生每学年8000元给予专项补助,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中待分配预算。
请遵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对港澳学生收费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落实工作,鼓励和支持更多港澳学生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
附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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