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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高级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的通知》及本市有关安排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会[2006]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0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国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财政部定于2006年底或2007年上半年举办行政事业类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班,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高级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的通知》(财会[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本市开展高级会计人才选拔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请各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的培训对象选拔条件、程序等要求,认真做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

  二、时间安排:
(1)申报对象正式申报时间为2006年3月1日至4月30日。
(2)5月10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将申报人员资料及全国高级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项目申请人情况汇总表(附软盘)报送市财政局相关部门。
(3)5月20日前由我局复审后上报财政部。
(4)考试时间为2006年6月4日上午8:30—12:00.

  三、本通知可通过上海财税网(www.csj.sh.gov.cn)查询并下载有关表格。

附表:全国高级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培训项目申请人情况汇总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6年3月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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