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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街乡财政管理体制补充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桥政办[200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0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街办事处,长丰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街乡财政管理体制的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桥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六日

  关于调整和完善街乡财政管理体制的补充意见

  (区财政局 2006年3月2日)

  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街乡财政管理体制,引导街乡及发展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加强财源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街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政[2003]21号关于街乡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结算办法等意见的基础上,对街乡及发展区财政收入目标及分成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财政收入目标

  (一)必达目标:考核两个指标,一是考核全口径财政收入,即街乡及经济发展区2006年财政收入必达目标以2005年财政收入决算数为基数,其增长比例按上年结转税收、项目和自然增长分别确定;二是考核综合税收增幅,即剔除房地产税收以外的各项综合税收增幅不低于15%.

  (二)力争目标:在必达目标基础上超2个百分点为街乡、发展区的力争目标。

  (三)分解明细:经济发展区增长60%;汉中街增长48%;长丰乡增长45%;汉正街、韩家墩街增长40%;宗关街增长31%;荣华街增长30%;易家墩街增长25%;崇仁街增长25%;六角亭街增长24%;宝丰街增长20.5%;汉水桥街增长20%.

  二、分成办法

  各街乡及经济发展区必须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必达目标。

  一是同时完成两个必达目标的保2005年分成数,对财政收入超过20%部分所对应的区级地方财政收入,街乡及发展区分享51%,对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增幅超过50%的,街乡分享55%;

  二是仅完成全口径财政收入必达目标,未完成综合税收必达目标的,可参与分成,但要按掉收比例相应倒扣2006年分成数;

  三是未完成全口径财政收入必达目标或两个必达目标都未完成的,按掉收比例相应倒扣2006年分成基数;

  四是完成力争目标的,依据增量大小,一次性给予10至20万元奖励,但不计入次年分成基数;

  五是各街乡及发展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现的营业税(不含建安营业税)全额计入必达目标,其中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全额税收的70%参与分成;低于1000万元的,按80%参与分成。

  三、补充细则

  (一)税源转移:对因市政策规划外迁区外的企业,经区财税领导协调小组认可,酌情考虑企业外迁对街道财政收入目标完成情况的影响,对非政策影响转移区外的,则给予相应处罚。具体操作如下:一是迁移外区且税收基数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企业所属街乡及发展区承担税收基数,年底按市结算政策相应执行,因政策分享的分成数纳入次年分成基数;二是区内迁移的,户管和基数一并调入迁入街道,因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即征即返的,待政策影响消化后,再考虑调整。

  (二)引进分享:对跨区域引进汉正街都市工业区的工业企业税收严格实行属地征管,企业实现税收全额计入属地方必达目标。年终分成时,第一年企业实现税收的75%计入引进方,25%计入属地方;第二年各分享50%;第三年全部纳入属地方征管考核,引进方享受的分成收入不计入次年分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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