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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硚口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桥政办[200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06 生效日期:2016-12-11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各街办事处,长丰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硚口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桥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硚口区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各类机动车辆
  2、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办公用纸
  3、速印机、投影机、扫描仪、摄影器材、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办公家具、制服及劳保用品、监控设备、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消防设备、教学设备、广播电视摄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体育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配套、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各类建筑物和构建物的修缮、装饰的工程。
  (三)服务类
  1、公务用车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外出所需的机票购置,需要安排食宿的会议服务。
  2、项目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印刷,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专业咨询、工程监理。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下列项目,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也可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以分散采购的形式,自行组织采购。
  1、项目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其他货物和服务类采购;
  2、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建筑物和构建物的修缮、装饰;
  3、各类家具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

  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1、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目录以外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项目;
  2、服务类采购项目达2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工程类采购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四、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主管业务科室和政府采购科审核后,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未达限额的采购项目,可采取分散采购的形式,自行组织采购。
  (二)凡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于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三)采购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无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而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四)对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集中采购,已纳入了协议供货(服务)的项目,同时执行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凡是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五、为本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硚口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均在网上发布。
  《硚口信息网》,(http://www.qiaokou.com)
  《硚口政府采购网》,(http://cgb.qiaokou.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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