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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财办[2006]1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1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盟市和满洲里、二连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财预[2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全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财政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单位领导班子议事日程,以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

  二、细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根据本地区的工作实际,细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公开方式,要充分利用各级财政的信息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凡是应当公开的内容务必公开。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三、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各项保障制度和措施。各地应当建立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目标考核责任制,并与年终评比、干部实绩考核结合起来。要制定和完善包括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要事项及时公告制度、办事指南公示制度等各项政务公开的相关配套制度。

  四、各地要尽快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做好政务公开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将落实进展情况于6月底前报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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