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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06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龙政办[2006]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06 | 生效日期:2006-03-06 |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龙岩市2006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性贷款及国债资金)或财政配套资金中所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二、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时要对照本《目录》将采购项目内容及资金支出进行细化。
三、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龙岩市财政局另行公布。本《目录》今后年度如无变动,不再另行公布。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龙岩市2006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说明:
1、采购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统一采购。
2、采购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类的项目,按照市监管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可以由部门集中组织,部门无能力或资格组织的可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机构组织。
3、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按照市监管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由部门、单位(一级预算单位)依法组织,部门、单位无能力或资格组织的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4、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监管部门的批准。
5、工程采购按有关规定执行。
6、采购单位采购集中目录范围内的同一种货物,不得将其采购数量化整为零从而规避政府采购。采购同一品目货物,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采购一次。
7、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协议定点采购的项目,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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