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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04年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的公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2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03-11-17 生效日期:2003-11-17
 

为进一步做好海关统计信息的咨询服务工作,方便公众对海关统计数据的使用,海关总署现向社会公布《2004年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发布均由中国海关负责。中国海关采用国际通用的贸易统计标准,其数据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

  二、2002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并推行的“际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以下简称GDDS)。作为中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编制和发布的主管部门,海关总署按照GDDS系统的要求,就我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的概念、数据质量、数据的完整性、公众对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改进计划等方面作出解释并予以公布。公众可在IMF网站上查询有关详细内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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