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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聊政办发[2006]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努力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利影响对我市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禁养区家禽处置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除去中央和省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二)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候鸟栖息地、林区等家禽禁养区现有家禽的处置,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财政补助,并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三)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对按规定强制扑杀的禽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产蛋期祖代种鸡每只40元,育成期祖代种鸡每只30元,产蛋期父母代种鸡每只20元,商品代雏禽每只3元,其余家禽一律每只10元。所需补贴资金,除去中央和省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具体扑杀补偿数量由市、县两级财政、畜牧部门共同确定。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实行减免税收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一)金融部门要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扶持。
(二)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除由中央财政支持20%、省财政负担70%外,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各负担50%.
(三)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五、对种禽生产给予支持
祖代种禽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祖代种禽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受禽流感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祖代种禽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对祖代种禽财政每套一次性补助20元,补助所需资金除省财政负担的50%外,其余部分市、县财政各负担50%.
对重点种禽场饲养的父母代种禽,每套一次性补助2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各负担50%.对重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对其周围3公里半径内所有散养家禽,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企业收购,确保对种禽场实行有效保护。各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六、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一)各县(市、区)要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家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在规划布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市、县各级财政要增加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投入,加大对家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一)对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二)对非疫区手续齐全的家禽及产品,公路、铁路等运输部门不能拒绝承运。
八、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利益
(一)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二)充分发挥家禽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受损农户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企业在不能正常开工期间应给予职工适当生活补贴,共渡难关。
(四)受疫情影响被企业裁减的职工,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九、加快建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市、县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充实和加强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县、镇、村四级防疫队伍,强化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素质培训,加强畜牧兽医工作能力建设。
十、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
兽医管理、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市、县两级财政要纳入预算、及时拨付。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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