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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兰政办发[2006]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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