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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费[2006]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4]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和换证时间
从现在起到4月底为各地集中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和换证时间,换证工作量大的地区可适当延长年审时间。
二、年审方法
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各地可采取送审为主、上门年审为辅的方法,主要由收费单位带齐有关资料到发证物价局进行年审。
三、年审和换证要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苏价费[2006]76 号),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严格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年审和换证工作。
四、年审重点
1、各收费单位贯彻<<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4]88号)、的情况,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及时取消,“取消收费项目执行情况和收费公示专项督查”后的落实情况。
2、收费单位有无自立项目收费,不领证收费的情况。有无擅自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重点审核“咨询服务收费”和“培训收费”的情况。
3、收费单位是否落实《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5]281号、苏财综[2005]75号)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优惠政策。
4、收费单位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包括收费票据填写是否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使用税务票据。
五、换证方法
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仍由原发证部门换发新版《收费许可证》,对无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收费项目已被取消、未接受年审、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行为的,一律不得换证,并应视情责令纠正、整改或停止其收费行为。对连续两年未发生收费的单位,应注销其《收费许可证》。
各省辖市物价局新换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纳入全省《收费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县(区、市)物价局新换发的《收费许可证》也可在今年利用《收费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六、各级价格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年审费收取标准,决不允许只收费不年审的行为发生。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0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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