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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审计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02 生效日期:2006-03-02
 

各省辖市、县(市、区)审计局: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修订后的《审计法》的出台,适应了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对于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省厅要求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必须把学习、宣传、贯彻好修订后的《审计法》作为头等大事,切实抓紧抓好。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审计法》与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结合起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迅速在全省范围内掀起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审计法》的热潮。首先组织广大审计人员认真学习修订后的《审计法》,从立法宗旨、审计机关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深刻领会修订后的《审计法》具体条文规定,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同时,运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修订后的《审计法》,使社会各方面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更加关注、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

  二、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审计法》与进一步加强依法审计能力建设结合起来。依照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规范审计行为,坚持依法审计,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通过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审计法》,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按照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要求,加强审计培训工作,使审计人员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审计法》与进一步做好审计工作结合起来。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认真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加强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加强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加强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加强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加强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同时加强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要认真执行法定审计程序,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要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断是非,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做到依法执法、客观公正。要坚持审计执法责任制,加强审计执法检查,完善审计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审计执法责任的落实。

  四、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审计法》与清理和完善审计工作具体规定和制度规定结合起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对照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对各自已制定的审计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完善的完善,该停止执行的停止执行。同时,要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要求,研究制定一些新的具体规定和制度。对地方立法中需要按照修订后的《审计法》进行修改的条款,要认真研究并向有关立法部门和机关提出修改建议。要利用修订后的《审计法》颁布之机,加强与有关立法部门和立法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尽快启动《江苏省审计监督条例》的立法工作。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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