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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政[2006]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乡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深化市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线,加强乡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乡级政府支出行为,防范和化解乡级政府债务风险,提高乡镇的理财能力,巩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在市级财政部门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资金结余归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所有。
(三)属于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乡镇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市乡财政体制确定的范围编制支出预算,按照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专项支出、重点支出等顺序合理安排。
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助、住房补贴、助学金及其他。人员支出严格按照编制内的实有人数、现行工资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编制。
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等,可参照市级公用经费定额,也可根据各乡镇实际制定公用经费定额,但公用经费总额不能突破年人均2万元。
专项支出是指由政策规定或维持实际工作需要必须安排的项目支出,如人均计生事业费、村级经费、上级要求的有关配套资金等,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优先安排各级政府明确要求安排的项目和必须安排的刚性支出,不预留硬缺口。
对重点支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依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重点项目支出,要控制在各乡镇财力许可的范围内,严禁举债办事。对需要分年度安排的支出项目,要有详细的预算编报说明,编制滚动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债务情况每年须安排一定数量的偿债准备金,最低不得低于支出预算的10%.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年初编报的支出预算须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主要支出预算项目报市政府审核后及时反馈。各乡镇须将市政府审核后的支出预算提交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需调整预算项目的,必须编制预算项目调整方案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预算项目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反馈。
(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年度超收收入要提出超收安排意见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核后执行。
四、乡镇财政支出预算的执行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支出预算执行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根据每月的收入情况,首先保证人员工资发放和正常办公需要。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村组干部补助实行乡财政统发、银行代发的支付方式。公用经费和专项支出中的运转支出,乡镇总预算会计按月拨付到乡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根据各部门的用款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支付。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能直接支付的实行直接支付,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行政府采购。村级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级经费专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监督,确保村级经费专款专用。
五、乡镇财政支出预算的监督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将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监督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本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财政部门还将对有关违规资金予以收回。
济源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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