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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高速公路第5类货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交联发[2006]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07 生效日期:2006-03-07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22号)文件精神,积极鼓励发展高效运力,合理降低运输成本,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对吉林省高速公路第5类货车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从即日起,对通行于吉林省高速公路的第5类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对通行于吉林省高速公路的第5类货车(载重15吨以上)的收费标准由原省内主干线2.00元/车公里、省内支线1.60元/车公里统一调整为1.40元/车公里。

  三、其余各类车型通行费收费标准不变,严格按照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3]3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交通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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