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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出租汽车有关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价函[2006]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06 | 生效日期:2006-04-05 |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城市出租汽车“三证”执收主体以及核准“三证”工本费和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我省城市出租汽车已由交通部门整体移交建设部门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9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城市出租汽车有关收费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三证”工本费:
1、收费项目及标准
(1)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工本费每证20元;
(2)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工本费每证8元;
(3)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每证10元。
2、执收主体: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3、收费对象: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工本费的收费对象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工本费的收费对象为出租汽车的产权所有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收费对象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包括正班、副班驾驶员。
4、上述证照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应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核拨。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培训、考试费,在你厅制定全省统一实施办法后,另行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
三、你厅接此批复后,应即通知各收费执收单位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6年4月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批复不符的一律作废。本批复生效之日前,凡超过上述标准收费的,必须按规定清退,凡不按规定清退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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