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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日元再转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外[2006]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02 生效日期:2006-03-02
 

长沙市、娄底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日元再转贷项目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日元再转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湖南省日元再转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件:
  湖南省日元再转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日元再转贷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管理,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有关要求、项目《转贷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次湖南省日元再转贷款项目涉及的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部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前后一致”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次日元再转贷款项目总额为45亿日元。其中长沙市22亿日元,用于长沙市湘江桔子洲岸线整治及河道疏浚工程项目;娄底市23亿日元,用于娄底市城市环道吉星路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 日元再转贷款项目为各级政府主权外债,按照外国政府贷款一类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债务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作为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代表人,负责办理本项目转贷、债务确认、贷款本息归还、手续费支付和汇率风险的防范等事宜。

  第七条 贷款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转贷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

  第八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之初明确还款来源,并优先安排落实还款资金。

  第九条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手续费。如果借款人未及时足额清偿债务,湖南省财政厅将按照《湖南省国外贷款债务清偿办法》(湘财外字〔2000〕11号)通过财政预算或其他渠道扣缴拖欠的本金、息费、罚息和滞纳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本贷款资金做为财政专项资金,参照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采取合适的金融衍生产品对日元债务进行套期保值,但禁止利用金融衍生产品做投机交易。交易方案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贷款资金可用于移民和征地拆迁部分。

  第十三条 再转贷项目所涉及的土建工程和设备采购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由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负责招投标代理业务,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 贷款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报第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季度终了前20日报下一季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按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贷款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已完成所有开工手续后,才能拨付贷款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贷款协议规定用途的资金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予以追回,并停止贷款资金的继续拨付。

  第五章 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以项目为核算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全面真实及时地反映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专帐进行财务核算,每半年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递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和债务核对。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部门对项目的审计。除配合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外,财政部门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项目财务管理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其它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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