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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系统工程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行字[2006]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01 生效日期:2006-03-01
 

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申请黑龙江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收费标准的函》(黑协函[2004]009号)收悉。依据国家计委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站接受用户委托开展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及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服务业务的实际情况,现将检测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检测服务属中介服务行为,其收费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中介服务实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原则,双方签定委托协议书,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检测服务项目包括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测及系统工程检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系统工程检测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工程造价的1.5%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具体收费标准由检测与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强制性检测任务,执行委托部门经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依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四、此批复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附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略)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6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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