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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京发改[2003]199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1-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报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技监局[2003]5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具体见附件)。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各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经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本函到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后另行审定。
特此复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0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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