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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申请设立上海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公示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1-12 | 生效日期:2008-11-12 |
我局于2008年11月11日受理了郝颖、李金涛、朴银子、张佳路、解淑珍提出的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为便于社会公众对申请情况进行监督,现将申请材料有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制。
三、办公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西路337号。
四、主任会计师兼法定代表人姓名:郝颖。
五、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整。
六、该事务所共五名股东,各股东具体情况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上述股东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提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前,应当办理完从原所转出手续以及退伙(股权转让)手续。
如认为上述公示内容存在虚假情况,欢迎向我局举报。
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021-54679568转69051
通信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905室(邮编:200030)
网址:www.csj.sh.gov.cn
上海市财政局
20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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