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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监考员守则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1-02-01 生效日期:2016-12-11
 

  第一条 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考试规则,维护考场纪律,监督应考人员公平、公正考试,批评、制止并处理违纪、作弊行为。

  第二条 严格按规定领取、启封、核对、分发试卷;收集、整理、装订、密封答题卷及答题卡。

  第三条 认真核对应考人员在答题卷及答题卡上所填写(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以及相貌是否与准考证及身份证件上的相关栏目内容及照片相符;制止无关人员进人考场。

  第四条 忠于职守,不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不念题、抄题、做题,不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不在个别应考人员桌旁长时间逗留,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在考试时间内,不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在考场内不得吸烟、吃零食谈笑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 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作弊、严重违纪情况报告单》及考场清单。

  第六条 以上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根据《考务工作规则》等进行处理。

财政部
200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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