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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姜家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1]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2001-01-15
 

重庆市巴南区物价局、巴南区财政局:
  你区“关于核定重庆市姜家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请示”(巴物价发[2000]187号)收悉。为了改善学生的住宿条件,你区姜家中学采取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形式,投资235万元,新修建了一栋学生公寓,该公寓建筑面积3746平方米,其中98间用于公寓式住宿,其余20间用于普通住宿。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98间用于公寓式住宿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学生公寓必备条件
  每套房间使用面积3.51平方米,每室配备有厕所、盥洗室、电话、电扇两把、日光灯两盏、晾衣绳,窗户应挂窗帘,每生配备有床、棕垫、桌凳、放物柜、蚊帐绳、挂物钩等学生日常生活用具。4人间安装了供热水系统,每天免费为学生供热水一次洗澡,每次一个半小时。学生公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

  二、学生公寓收费标准
  1、4人间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360元。
  2、8人间每生每期收取住宿费150元。

  三、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学生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中小学收费专用收据》。收取的住宿费应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住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减免,减免总金额可控制在收费总金额的25%。

  四、本通知从2001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重庆市其他机构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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