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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价格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国税函[2001]4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2-02 生效日期:2001-02-02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128号)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货物清单》、《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等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使用。为了保证表格的正常印制和发放,使纳税人的使用数量更合理,也本着适当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根据云南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价格的复函》(价格函[2000]3号)的要求,省局决定,各地在销售报表时按如下标准收取工本费。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8开45页6.00/本
  2、《发票领用存报表》8开45页6.00/本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16开45页4.00/本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16开45页4.00/本
  5、《货物清单》16开45页4.00/本
  6、《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18开100页7.50/本
  7、《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16开100页8.00/本请严格依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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