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财税[2001]7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1-10 | 生效日期:2001-01-10 |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1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后,对为军队提供生活保障服务的食堂、物业管理和军人服务社为军队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军队系统其他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执行《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11号)规定的免税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凡属2001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继续执行原免征营业税的政策,200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开工的项目,恢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