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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市第一保育院、第二保育院收取冬季取暖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市价费发[2001]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1-22 | 生效日期:2001-01-22 |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报市第一、第二保育院收取冬季取暖费的函》(市教函发(2000)38号)收悉。鉴于市一保、二保对采暖锅炉进行了煤改气改造,成本费用大幅增加,经研究并请示省物价局同意,市一保、二保对每个入托儿童每个采暖期收取取暖费150元。
此复。
西安市其他机构
2001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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