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瑞政发[2004]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4-06 生效日期:2004-04-06
 

各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温州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各级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预警和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我市区域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经济普查的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与质量控制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瑞安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以及需要基层工商、税务管理机构参与清查登记等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工商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经贸局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协调。教育、卫生、交通、体育、旅游等部门也要积极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市政府将把经济普查工作纳入对各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并与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订经济普查工作目标责任书。

各乡镇(街道)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辖区范围内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工作,确保工作人员的高素质。

凡在我市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

各级普查机构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质量控制方案,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普查表审核、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要切实保障普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普查资料搜集、审定和报告权,保障普查数据的如实汇总和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四、普查的宣传发动与经费保障

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使经济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舆论氛围。

要把普查宣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宣传结合起来,与开展统计执法结合起来,注重提高从事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经济普查的认识,促进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要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各级政府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政府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04年04月0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