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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国税外[2001]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2-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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