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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广元市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1-18 | 生效日期:2001-02-15 |
广元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转报〈广元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关于申请工程试验检测收费的报告〉的请示》(广价费(2000)183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技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以及省质监局(2000)量认(川)字(P0968)号的有关规定,经按川价字非(1992)151号文件附件一测算和审核,现将广元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的广元市交通建设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广元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应本着“自愿委托,谁委托,谁支付费用”的原则开展公路工程材料的试验检测服务,收取的试验检测费用属中介服务性收费,应按本文规定的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三、本文从2001年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广元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略)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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