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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彭山县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1]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1-11 | 生效日期:2001-01-11 |
眉山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
眉山地区物价局转来彭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函》彭府函2000(67)号收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三轮车有偿使用费批复如下:
一、彭山县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车480元/年。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用于城市道路建设。
三、本标准试行一年。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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