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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市收取收容遣送管理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财综[2001]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成都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市关于对被收容人员非救济对象收取收容遣送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四川省收容遣送条例》的规定,考虑到成都市收容遣送开支缺口的实际,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促进西部大开发,经研究,同意成都市收取收容遣送管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容遣送管理费的收取范围:为收容管理部门收容的三无人员中有支付能力且有轻微违法、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具体包括:算命、刻章、倒买车票、打架斗殴、色情服务等)被公安部门处罚后需要遣送的人员。对其余收容人员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收容遣送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三、收容遣送管理费属预算外资金,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容遣送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200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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