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税外[2001]1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2-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2月1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