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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下发〈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会[200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08 生效日期:2016-12-11
 

  现将财政部《关于下发〈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财政局沪财会[2000]85号文精神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财政部财统[2000]12号文的精神,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本部门所辖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的编报工作,包括报表、软件的下发、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及会计信息资料建档建库工作,并将本部门所辖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上报市财政局。

  二、各单位在组织年度汇总会计信息工作的过程中,要安排好人力、物力,确保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单位组织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工作的专项经费,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部门预算中列支。

  四、各单位应认真督促所辖企业、有关主管部门的控股集团公司,采取自行核对、集中会审和委托审核等形式,做好汇总会计报表、数据软盘等资料的检查复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为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各单位应对所辖企业及控股集团公司上报的年度会计信息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抽样核查,抽查面不少于本级汇总户数的5%。市财政局将结合2000年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工作,对本市企业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附件:关于下发《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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