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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计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1]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08 生效日期:2001-01-01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确定〈统计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鲁统字[2000]58号)收悉。鉴于该项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字(2000)32号文批准立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在向经培训合格的统计人员发放和每满四年换发《统计证》时,每证可收取8元工本费;丢失补发的,也按本标准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已经发放《统计证》的,不得再发放继续教育结业证,收取费用。
  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资金要专项用于证件工本费的印制和发放。
  收费单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1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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