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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关于青岛市骨伤医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价费[200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10 生效日期:2001-01-10
 

青岛市骨伤医院:
  你院《关于我院新建病房楼收费标准的请示》(骨医政(2000)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特需病房(双人间):40元/床日(配置中央空调、卫生间及淋浴设施、茶几、电话、圈椅等)。

  二、特需床位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公费、劳保人员自愿入住特需病房的,应自行负担特需床位费与普通床位费之间的差价。

  三、其他事宜应严格按青岛市卫生局《特需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执行,切实做好特需服务的申请登记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做到优质优价,明码标价。  本批复自2001年1月10日起执行。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1年01月1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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