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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医药费用结构调整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价费[200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1-15 | 生效日期:2001-01-15 |
各市、区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医药收入结构,合理补偿医护人员劳务技术价值。根据《2000年“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医疗机构普通床位费进行适当调整,具体标准为:
三甲医院由每床日15元调至23元;其他三级医院由12元调至18元。二甲医院由12元调至18元;其他二级医院由10元调至13元。一级及其他医院全部调至8元。
新建或改建的带卫生间的小病房,凡达到规定配置条件的,经卫生、物价部门验收批准后,可在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基础上,单人间每床日加收10元,双人间每床日加收7元,三人间每床日加收5元。母婴同室:在原标准基础上普调5元。即:三级医院每床日由25元调至30元;二级医院每床日由20元调至25元;一级医院每床日由15元调至20元;家庭式病床标准不变。
本标准自2001年1月15日起执行。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01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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