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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府发[2001]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11 生效日期:2001-01-01
 

  为完善和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的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级财政的指示,现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如下:

  一、收入范围和收入项目
  (一)收入范围
  1、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属地范围内的下列企业:
  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的外商独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其中涉及市本级单位参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由市本级按照参股比例分享);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评估,并向市财政提供有关评估作价和评估结果的资料;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地企业除外地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
  2、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新办企业按以上收入范围的规定划分级次。
  (二)收入项目
  增值税地方财政分享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60%,以上三项税收和收入自治区2000年分成一年,从2001年起全留。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土地滚动开发。开发区财政要按规定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核算工作。
  以上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留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支持经济区经济和事业的发展。

  二、财政支出  支出范围: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本区运转所需经费以及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理费、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城市维护和建设费、经济技术开发区文体、卫生、公费医疗、科学、计生事业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其他支出。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后,开发区支出范围内的一切支出由开发区自行承担。

  三、结算及其他事项  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国库、税务机构需与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税务部门协商确定,在此之前经开区税收先人市库,每月结算一次,并由经开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供有关审核资料。

  四、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1、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预算管理体制要求规范财政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严格执行预算法规,要按照“量人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按标准和开支范围保证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等重点支出,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数;要提倡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反对一切浪费国家资金的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要根据财政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预算。
  2、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市财政报送报表、分析,接受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预、决算送市财政汇总,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3、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有关财税政策,按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国发[1998]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和国发[2000]2号《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精神,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也不得以财政返还的方式进行变相返还。
  4、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努力发展本地区经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要严格按照市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执行收入预算,正确掌握收入的预算级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挤占不属于本区的财政收入,以维护财政体制的严肃性。开发区财政部门要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协调配合,依法组织财政收入,杜绝税收漏洞,严格税收征管,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5、强化分级预算管理,明确各自的支出责任,属于市本级支出范围的支出,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属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出范围的支出,由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承担,经济技术开发区必须以自己的财政收入保证本区事权范围内的各项支出,不得打赤字预算。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体制规定的收支范围组织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保证财政收支平衡。
  6、本体制从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定三年。期间如自治区调整体制则相应进行调整。因企业隶属关系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财政收支基数变化。由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对调整事项做出规定。

南宁市政府
2001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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