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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2001年12月12日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2-12 | 生效日期:2001-12-12 |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1]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需向中央申报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格式,由市或县财政局(县的项目需经地级市审核提出意见)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在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和评审论证后向中央择优申报。为了保证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质量,各市或县应组织项目评审小组,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审核立项条件、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项目预算支出内容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市或县须对申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在充分论证和评审的基础上,每年地级市和所辖县(市)可申报项目的个数,辖县(市)的地级市不得超过2个,辖4个县(市)以下(含4个)的地级市不得超过4个,辖5个县(市)以上(含5个)的地级市不得超过6个。
二、对已获准中央支持的项目资金,必须实行项目管理。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并做好项目资金的检查、监督和跟踪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合理安排使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所需的主要物资和设备仪器,尽可能组织政府采购和实行集中支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的执行进展情况材料。项目按期完成后,地级市财政局需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验收报告。省财政厅将采取抽查的形式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财政部文件
财农[2001]2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健全和完善农业服务,我部制定了《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包括林业、水利、气象,下同)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推广和完善农业服务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项目应实行项目评估制,有条件的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保证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中央级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央财政直接安排用于地方的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第六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各级各类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单位,农业生产经营者,涉农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等。
第七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l、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
2、国际先进农业技术的引进及其吸收、创新、推广;
3、对农民进行实用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培训;
4、农业市场和信息服务:
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6、农业资源和环境的监测和保护;
7、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态环境等农业标准的制(修)订、示范和实施。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l、试验费:用于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的试验示范材料消耗支出;
2、检测费:用于样品的采集、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方面的支出;
3、仪器设备费: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必要的小型设备添置或租赁支出;
4、劳务费:用于实施项目的劳务支出和咨询费用;
5、差旅费:用于与实施项目有关的差旅费;
6、资料信息费: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收集、整理及发布等方面的支出;
7、会议费:用于项目研讨、论证、验收及审定等小型会议支出;
8、培训费:用于培训所需的师资、教材、场地租用等方面支出;
9、技术引进费:用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关的支出。
第九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上述支出内容,按照专款专用要求,合理、有效地安排支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组织实施等必需的费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推广与服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向财政部报送项目的执行进展情况材料。项目按期完成后,应向财政部报送项目验收总结。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广东省财政厅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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