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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考试收费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函[200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16 生效日期:2001-02-01
 

省财政厅:
  今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即将开始,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484号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该项考试收费问题函告如下:
  一、鉴于在国家计委上述文件下达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已向2000年报考人员收取了报名考试费,因此,省注协在举办2001年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时,执行以下收费规定。
  (一)对2000年报考未合格重新报考的人员,免于收费。有关费用从2000年报考费结余中开支。
  (二)对2001年新报考的考生,按每人120元(即每人每科60元的合计数)收取报名考试费。省内各收费单位不得再以类似名义向考生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二、省注协系统收取的上述费用,应严格按国家计委文件的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报名组织、资格初审、制发准考证、信息卡、命题、试卷印制、监考、阅卷、考场租用和通知考生成绩等工作所需的开支。
  三、各收费单位应尽快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函自2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1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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