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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部分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函[2001]12号、苏财综[2001]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08 生效日期:2001-01-08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增加部分产品质量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苏技监计科发[1999]3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经研究,核定我省部分新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
  此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复的有关行业检测站(中心)、省质量技术监督授权站的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对你局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所属检测机构也适用。
  检验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接文后,请各级检测、检验机构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附表:机械电子类、轻工粮油包装类、化工石化类、建筑五金类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1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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