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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地税发[2002]18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6-03 生效日期:2002-06-03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代征代扣税款的会计核算,严格核算代征代扣税款是地方税代征代扣手续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解决代征代扣成本的重要依据,是规范地方税代征代扣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确保2002年7月1日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程序进行代征代扣税款核算。

  二、增设的《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表》(YB21)及修改的《入库税金明确月报表》(YB02)的表式、数据来源定义等由区局统一制作。各地在2002年7月6日以后应及时从YB00目录下载并安装好(包括舍位平衡公式),保证7月份报表的顺利编报。

  三、《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由各县、市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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