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综[2001]5号、苏价费[2001]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08 生效日期:2001-01-08
 

省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应认真对照本通知规定,对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领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清理。各地财政部门应负责好当地的票据清理工作,制定具体清理意见,严格按通知精神发放和使用票据。

  二、对国家两部委通知中明确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各级物价部门应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管理,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购领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省级单位在通知规定范围内应转为使用税务发票的收费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原执收单位的空白票据,并将收回票据的号码登记,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内调剂使用,已使用票据的存根仍由原单位保存,保存期满五年的可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销毁。

  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培训,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批应严格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省级主管部门应对照本通知规定对本行业举办的培训进行认真清理,对于按本通知规定应转为经营性收费的培训收费,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对于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法定培训,各部门应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汇总,提出有关收费立项及收费标准的申请,以正式文件于2001年3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同时附报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部门规章等依据文件。对于逾期未报的,将作为自动转为经营性收费处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对省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的法定培训进行重新审核,批复有关收费文件,下发全省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有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6638783;省物价局联系电话:6636915)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2001年1月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