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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下发《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统[200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1-08 | 生效日期:2001-01-08 |
各市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直各厅局、行管办、企业集团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下发〈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财统[2000]1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财债字[1999]64号)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就我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报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并颁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地方商业(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联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均属于我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编报范围。
二、地方金融机构应在全面做好资金管理、财产盘点、核对帐务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向当地财政(国资)部门编报年度会计(决算)报表(金融企业类)。
三、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切实做好地方金融机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同时,请做好数据的保密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下发《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2001年01月08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各企业(集团),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青岛、深圳、厦门市国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会计信息的管理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年度会计信息报告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企业会计信息的采集管理工作中认真执行。企业年度汇总会计信息报告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对目前仍承担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组织管理任务的地方国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执行,并应做好和同级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工作。本制度执行工作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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