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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国税发[2001]7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12-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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