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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支付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劳社[2001]1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01 生效日期:2001-04-01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公字469号)规定,“未经批准的新增收费项目,不得开展和组织收费”精神,福建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评审委员会于2001年3月14日下发了《福建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评审委员会关于批准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闽卫[2001]函49号),明确经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查,对闽卫财[2000]364号文核定的111项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予以认定、批准,同意执行。据此,我厅依据《关于印发福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社[2000]257号)的精神,研究决定,将新增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准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共96项通知你们,从4月1日开始执行,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医疗服务支付项目目录 (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1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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