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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机关稽机查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函[2001]20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3-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机关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2001]1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事实,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季报)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市局稽查局。
二、《税务稽查人员、装备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自2001年起同时报送纸质报表和数据盘。专门用于报表报送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及《操作指南》放在市局FTP服务器稽查局目录下,由各局自行下载安装,文件名分别为“年报半年报专用”和“操作指南”。半年报于7月15日前报送,年报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
三、各局要重视报表工作,进一步提高报表质量。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稽查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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